首頁 | 加入最愛 | 網站地圖
 
你說你不是個隨便的人,
沒想到你隨便起來,
根本就不是人!
 
 
通姦所生之子女,應從何人之姓?
 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: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 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,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,可分別討論如下:
  (一)未受認領、準正前: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: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,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,而其生母之關係,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,自應解為從母姓。
  (二)已經認領、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: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〉、準正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〉者,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,使其從父姓為宜,依此見解,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,即為生父認領時,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。反之,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,始由父認領時,子女當然改從父姓。惟若生母方面有「母無兄弟」之情形者,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,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。
回首頁  |  最新消息  |  關於晚晴  |   服務項目  |  感情挽回  |  外遇抓姦  |  法律諮詢  |  服務流程  |   好站連結  |  網站地圖
晚晴徵信社為可靠的徵信公司,專門解決外遇、抓姦等問徵信問題,讓我們專業的協助您